一、如何證明脅迫簽訂的合同
證明脅迫簽訂的合同的方式是可以提供錄音錄像、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受到脅迫。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因脅迫訂立的合同有效嗎
因脅迫訂立的合同無效,并且在被撤銷前不是無效,而是屬于可撤銷合同。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因被脅迫而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撤銷后該合同自始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三、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有如下:
1.行為人要返還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
2.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要進行折價補償;
3.當事人有過錯的還要按照過錯程度賠償對方由此受到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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