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舉證可以從對方和自己的意思表面,自己的錄音錄像,或者是有案發現場目擊者進行作證都是可以的。如果自己想證明自己是屬于被迫簽訂的合同的話,這種情況需要舉證是比較困難的,因為一般強迫的時候會沒有目擊證人,也沒有足夠的證據收集準備,常見的證據有錄音錄像,目擊證人自己的口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九條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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