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宣告失蹤申請書
申請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系電話)
申請事由:
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人姓名)失蹤。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系×××(寫明雙方的關系,是夫妻,還是父子、母子等)關系,因其××××(寫明失蹤的原因),從某年某月某日出走至今已下落不明滿二年。根據《民法典》之規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請,請求宣告×××失蹤。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年×月×日
說明:
宣告失蹤是指經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公民為失蹤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蹤的條件和程序為:
①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②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利害關系人包括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公民被宣告為失蹤人后,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對沒有法定代管人或者代管有爭議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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