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民當兵入伍或因為公民死亡、公民失蹤超過一定年限才可以進行戶口注銷。公民入伍可以憑入伍通知書注銷戶口,公民死亡的憑死亡證明來注銷戶口。公民失蹤超過一定年限的,由失蹤人員家屬或單位、村委會向人民法院申請失蹤人員死亡,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判決后,才可以注銷戶口。宣告失蹤是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為失蹤。失蹤的認定是由人民法院,法定期限是兩年。人民法院接到失蹤申請后還要向社會公告3個月尋找失蹤人,最后以判決方式宣告失蹤。憑失蹤判決書,到失蹤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找到戶籍室,申請注銷失蹤人戶籍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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