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要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以更加契合罪刑相適應原則。最新的《刑法修正案》
(十一)規定在“特定情形、特別程序”的前提下,12至14周歲未成年人實施嚴重暴力犯罪也將承擔刑事責任。對實施特定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通過追究刑事責任進行遏制和形成威懾,達到“罪罰相當”,有利于更精當地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更好地體現司法正義。一些低齡未成年人實施重大犯罪行為,對受害人造成重大傷害,對社會秩序形成重大威脅。而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限定,使其免除刑事責任,對受害人及其家庭來說無疑是不公平的,對于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以及司法正義的彰顯,也有著負面影響。
一、未成年犯罪的相關規定
《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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