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監視居住期間,違相關規定的、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解除監視居住措施。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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