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的時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這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監視居住對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比取保候審嚴厲,在時限上規定比取保候審短些并不影響偵查活動的開展。而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只要盡職盡責,在6個月的期限內通常能完成對案件的調查取證、審查起訴和法院審判工作,并作出相應的處理。
附帶說明一下,指定居所執行監視居住的,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一、留置一天是抵多少刑期
留置一日折抵管制兩日拘役,有期徒刑一日,但是留的時間是有具體規定的,留置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除非遇到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一次,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因此只有最多三個月的時間可以抵管制或者有期徒刑。
先期羈押的并不能抵緩刑的時間。緩刑是考驗期,不是刑期,緩刑考驗期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訴。但如果緩刑考驗期內,違反規定,收監執行的,判決前先期羈押的時間折抵刑期,先期羈押一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但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處執行監視居住的,不折抵刑期。也就是說,只有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才折抵刑期。
二、監視居住刑訴法的多少條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五條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第七十六條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八條
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在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進行監控。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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