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的登記手續如下:
1、申請房屋登記需要提交的相關資料:
辦理初始登記時,村民自建房屋必須提交宅基地使用證,農村集體組織建設的房屋必須提供集體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于村民自建三層(含三層)不要求提交工程竣工驗收證明,對于村民組織建設的房屋則要求必須提供工程竣工驗收證明。由于歷史原因未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的,在經過鑒定證明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方可予以辦理。
為避免給違法購買農村宅基地的城市居民建設的房屋辦證,申請房屋初始登記時,必須提供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證明。
村民組織建設的房屋,則必須提供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進行登記的證明材料。涉及到房屋轉讓的,明確要求村民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讓房屋需經村民組織同意。為了使農民房屋進行抵押獲取的資金真正用地農業生產建設、減少房屋處置數量,我們要求農民房屋抵押只能為本家庭成員擔保,在處分抵押房屋時只能面向本集體組織成員。
2、登記公告事項:
鑒于農村集體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多年來一直未進行登記,許多房屋的建設手續也不十分完善。因此,在登記前必須在村民組織內對申請登記事項進行公告以征詢異議,公告時限為30天,只有經公告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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