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兩點:(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律規定情形如下:(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在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國有企業進行改制前,用人單位的有些職工已經在本單位工作了很長時間。(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全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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