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緩刑后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數罪并罰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數罪并罰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一、什么是刑法中的數罪并罰制度
數罪并罰,簡單解釋,就是一個人犯有多個罪名,這些罪的所有刑罰相加,實際執行的總和刑期要低于各罪相加的總刑期。數罪并罰的刑期具體計算規則是: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二、數罪并罰有多少種情況
數罪并罰的幾種情況有:
1、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漏罪的合并處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2、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合并處罰。
3、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合并處罰。
三、哪些情形下會數罪并罰,數罪并罰的原則有哪些
數罪并罰的情形:
1、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2、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果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3、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數罪并罰的原則:
1、吸收原則。
2、限制加重原則,亦稱限制并科原則。
3、并罰原則。
4、折衷原則。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第一款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