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國際客、貨運輸任務的交通運輸工具,以及為保障其正常運行所需的各類物資(食品、燃料、配件等),包括為排除故障在境外購買的物資。
(2)為保障擁有吉國籍的船只、或吉租用船只在境外進行海上捕撈所需而帶出境外的各類物品(食品、燃料、配件等),及其境外捕撈的產品。
(3)外國駐吉代表機構及其代表、根據國際協議或吉法律規定享有免稅待遇的自然人自用的物品。
(4)本幣和外國貨幣(除用于古幣收藏目的的)及有價證券。
(5)根據吉法律規定應列入國家資產的商品。
(6)作為人道主義援助物資、用于消除自然災害的物資、用于免費教育、學前教育和醫療機構的教學設備。
(7)用于國家、政府和國際組織的無償援助、技術援助以及慈善項目的物資。
(8)自然人攜帶出、入境的、用于非生產或其他非商業目的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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