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銷后的效力是自始無效的。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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