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單位對生病員工辭退的補償方式是什么?
勞動者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
作時被辭退,用人單位應當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
資。同時因該種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
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每工作
一年給付一個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補償給勞動者。
二、員工被用人單位辭退的補償標準
1、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2、沒有交社保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蛘咭袁F金補償;
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也就是賠償金;
4、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是合法解除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5、加班沒有支付加班費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
6、未休年休假、法定節假日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三倍工資;
7、收取押金、證件是違法的,用人單位必須返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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