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聲明相當于合同終止協議,合同的終止的情況有多種,且因不同類型的合同(勞動合同、買賣合同等等),在撰寫合同終止協議時也不盡相同。
雙方當事人在撰寫終止協議時,協議內容應根據雙方當事人協商的結果撰寫,其內容主要包含:前合同各方當事人、前合同名稱、前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前合同終止的原因、責任承擔的劃分、合同終止的具體時間(年、月、日),以及違約條款等等主要條款,還需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另外在合同內容上不得與法律規定相抵觸。
一、勞動合同的訂立內容主要包括哪些
1、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2、工作內容。
在這一必備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簽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掌握這種訂立勞動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崗位約定過死,因變更崗位條款協商不一致而發生的爭議。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在這方面可以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各項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措施與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工作的必要條件等等。
4、勞動報酬。
此必備條款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準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5、勞動紀律。
此條款應當將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進來,可采取將內部規章制度印制成冊,作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簡要約定。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具體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終止的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系即告終止。如果雙方協商一致,還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延長期限。如用人單位原因導致不續訂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是較短時間的,如半年、一年、二年,也可以是較長時間的如三年以上,包括五年、十年,甚至更長時間。不管時間長短,勞動合同的起始和終止日期都是固定的。具體期限由當事人雙方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確定。期間,勞動者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我們平常遇到的較為普遍的合同形式,包括勞務派遣協議等等。如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反該合同約定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經濟補償金,賠償金,賠償用人單位損失等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558條規定: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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