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判決非婚生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問題上,通常是根據父母雙方各方面的情況來綜合考慮的,不僅包括父母雙方與孩子相處的實際情況、父母雙方各自的經濟情況和教育背景,還包括孩子的年齡等,一般情況下會判給對撫養孩子更有利的一方。但是對于還在哺乳期以內至兩歲以下的非婚生子女,一般情況下是要判給母親的,但如果有明確的證據可以證明母親出現了以下三種情況則另判:一是如果母親存在久治不愈還能傳染給其他人等較為嚴重的疾病,孩子與其生活不合適的二是母親有撫養條件但是卻沒有盡到撫養孩子義務,而父親一方又要求孩子跟隨其一起生活的三是出現其他一些現實原因,子女沒有辦法跟隨母親一起生活的情況。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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