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拘留的時間應當自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為單位計算的,而不是以時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為一日。例如,某人被行政拘留10日,于7月1日上午入拘留所執行,則應當在7月11日上午出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拘留的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執行行政拘留的時間應當以日為單位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2條的規定,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采取了強制方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該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這里的“采取強制方法”,主要是指公安機關所執行的繼續盤問或者采取的刑事強制方法如刑事拘留等。綜上所述,本文首先明確了行政拘留的時間,即十天以內,或是十五天以上。其次說明了執行行政拘留的特點,并說明了行政拘留的起始時間即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為一日。如果對此仍然存在疑問,可以咨詢相關的法律人士。,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二條 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采取強制方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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