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被辭退可獲補償。勞動者患病或非工傷,醫療期滿后無法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可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根據工齡支付經濟補償,每滿一年算一個月工資,每滿六個月算半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算滿六個月。
法律分析
因生病被辭退能有補償。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屬于上述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以勞動者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即算一個月工資,每滿六個月即算半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算滿六個月。
拓展延伸
員工因生病被辭退,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員工因生病被辭退后,維護自己的權益至關重要。首先,員工應該詳細了解勞動法律法規,特別是與辭退和賠償相關的條款。其次,員工應保留與辭退相關的所有證據,如醫療記錄和辭退通知。然后,員工可以尋求法律援助,咨詢專業律師以了解自己的權益和可行的法律途徑。同時,員工可以與雇主進行溝通,嘗試解決問題,如協商賠償或重新雇傭。如果無法解決,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或勞動仲裁機構投訴或提起訴訟。最重要的是,員工應堅持維護自己的權益,不放棄追求合理的賠償和公正的待遇。
結語
生病被辭退后,員工應該積極維護自己的權益。了解勞動法律法規,保留相關證據,尋求法律援助是重要的步驟。與雇主溝通解決問題,投訴或提起訴訟也是可行的途徑。堅持維護自己的權益,追求合理賠償和公正待遇是至關重要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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