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質量糾紛發生后應承擔以下舉證責任:
(一)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注冊登記資料或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稱在訟爭法律事實發生后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的資料。
(二)證明房屋買賣法律關系成立及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普遍適用于各種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件)
1、房地產買賣合同;
2、房地產銷售許可證;
3、購房方支付房款的收據、付清樓款證明或發票。購房方以按揭(抵押)貸款方式支付房款的,還應提供按揭(抵押)貸款合同、借款借據、分期支付按揭款的清單等;
4、房屋竣工驗收情況的證明;
5、房屋交接時間的證明、如入伙通知書、入伙交接單。
(三)當事人還應針對具體的訴訟請求提交僅適用于某類案件的證據
1、因開發商逾期交房,購房方要求解除《房地產買賣合同》、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及賠償損失的案件
(1)購房方受到損失的證據;
(2)售房方以施工期間遇到不可抗力為由提了抗辯的,應提供氣象、地震、消防等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資料等。
2、因開發商延期辦理《房地產證》,購房方要求支付延期辦證違約金的
(1)售房方通知購房方辦理產權轉移登記和辦理《房地產證》的證明;
(2)售房方已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的證明;
(3)房地產證或產權轉移登記的電腦查詢單。
一、商品房的顯著特點
(一)“商品房”的房屋來源,是具有經營資格的房地產開發商建成的房屋,它純粹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商品”,其銷售價格是由市場經濟供求關系決定的。同時,它也可以的。
(而)“商品房”的土地來源,是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三)“商品房”的出售對象是公開面向社會廣大公民。
二、對商品住宅質量糾紛法律的適用
《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p>《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p>如果滲漏既有開發商建造房屋的質量問題,又有滲漏受害人和其相鄰關系人裝修不當的原因,則應相應減輕開發商的責任并讓有過錯的一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樓上住戶因裝修房屋、改建管道、不當用水等造成的滲漏時的法律適用
樓下住戶裝修中對其樓頂造成損害而導致滲漏、房屋使用久遠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導致滲漏時的法律適用
樓下住戶裝修中對其樓頂造成損害而導致滲漏,是受害者自已的過錯,而房屋使用久遠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導致滲漏,則相鄰各方均無過錯,在這樣的情況下,應相鄰關系立案的目的僅是尋求解決的途徑,至于責任的承擔,則要依據查明的滲漏原因來確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準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并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相鄰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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