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繳納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勞動者僅僅在兩種情況下需要支付違約金:
1、違反了保密協議或者競業禁止協議;
2、勞動者接受了用人單位特定的培訓或者福利待遇后違反了服務期的約定。
因是應屆畢業生,產生前述情形概率小,是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但應屆生往往社會經驗不足,碰到此類問題經常會不知所措,建議面臨此類問題時,保持鎮定不要向對方支付任何所謂的違約金。
一、勞動合同辭職需要交違約金嗎
一般情況下簽訂了勞動合同之后,勞動者提出辭職的,并不需要對用人單位承擔違約金。但要是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雙方也約定了服務期或者勞動者辭職違反了競業限制的約定,只有在這兩種情形下,勞動者辭職才需要支付違約金。
二、未到期的三年勞動合同可以辭職嗎
可以。無論簽訂了多久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都是可以辭職的。勞動者享有自主擇業權。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
其中,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于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的,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試用期辭職提前三天即可離職,試用期后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
也就是說,只要提前打書面報告,即使是在服務期內依舊可以辭職。但需要注意的是,這時候一定要保留書面報告或是批準離職的證據,以防止意外狀況的出現。
關于違約金的問題一般只有兩種情況下企業才能和勞動者進行約定:
1、合同中約定的專項技術培訓并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約定保守公司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試用期離職是不能約定違約金的。除以上兩種情況之外,其余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都不算數,因此即使勞動者離職,也可以不用付違約金,正常程序辭職就好。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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