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需證明當事人主體適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工商注冊登記資料或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稱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后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的資料。
(二)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需證明房屋租賃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
1、證明房屋產權的證據;
2、租賃許可證及租賃登記證明;
3、證明轉租合法性的證據;
4、房屋租賃合同。
(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需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證明出租人是否已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時房屋狀況的證據;
2、承租人履行合同情況的證據,如交付定金(或保證金或押金)、租金、管理費、水電費等費用的發票或收據等。
(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需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有具體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詳細的計算清單。
以上四點是我國法律規定對于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舉證責任的規定。
一、租賃合同糾紛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房屋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房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費用的合同,生活中,在履行房屋租賃合同時,往往會出現出租人提前收回房屋、承租人拒絕繳納租金等各種違約情形。對于這類糾紛,有的當事人會選擇協商,調解等方式進行解決,也有的當事人會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解決。
但是訴訟和協商調解不同,訴訟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即如果承租人認為是出租人違約,需要提供出租人違約的事實證據。同理,出租人認為承租人違約的,也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則各自需要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因此,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大家應當樹立法律和證據意識,避免發生爭議之時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
二、房屋租賃常見糾紛如何處理
(一)協商解決。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
(二)協商不成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1、申請仲裁解決問題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
2、民事訴訟解決問題
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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