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征收通常包括生產、流通或消費過程中的各個環節。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納稅環節: 1、生產環節納稅: (1)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對外銷售的,在銷售時納稅; (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不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而用于其它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時納稅; (3)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受托方為個人、個體的除外).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費稅。 2、進口環節納稅: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在報關進口時納稅。 3、零售環節納稅: (1)納稅人從事金銀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鉑金首飾(含以舊換新)零售業務的,要在零售時進行納稅; (2)納稅人將鉆石及鉆石飾品、鉑金首飾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在移送時納稅; (3)帶料加工、翻新改制鉆石及鉆石飾品、鉑金首飾的,在受托方交貨時納稅。 4、批發環節納稅:卷煙批發環節加征一道從價計征的消費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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