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規定 增值稅是以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取得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 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均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貨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動產之外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 熱力、氣體在內。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 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 能的業務。 以上所稱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但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 在內。 進口貨物,是指報關進口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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