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情況。對需要繼續調查、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意見的,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要求復議,但必須立即釋放被拘留者。若意見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審查是否變更,并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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