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從實質要件上看,拘留與逮捕的條件差不太多,只是在程序上,拘留是由公安機關將需要逮捕的現行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當即暫時剝奪人身自由。而逮捕需要經過檢察院批準或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才能執行。兩者的主要區別有:
(1)必須具備的條件不同。
拘留的條件是:a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b有法定的某種緊急情形(刑訴法規定的7種情形)。上述兩要件,只有同時具備、才可拘留。
逮捕的條件是:a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b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c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逮捕。逮捕是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
(2)有權決定拘留與有權批準、決定逮捕的機關不完全相同。
(3)羈押的期限不同。拘留的羈押期限14-37日;逮捕后的羈押期限為整個法定辦案期限。
實踐中,常常先拘后捕,如果不符合逮捕的證據等條件,則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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