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們專做醫療糾紛案件,有些證據一旦滅失,就再也搜集不到了。及時辦理委托手續,在第一時間內協助你們固定即將滅失的證據,搜集相關證據。
二、把所有的病歷郵寄給我們研讀一下:我們通過研讀病歷,才能夠對醫療機構的診療護理等行為,進行客觀的全面審查,才知道醫療機構的診療護理中是否存在過錯。
如果醫療機構存在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過失行為,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相信經過我們共同努力,可以讓患者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如果醫療機構沒有過錯,醫療機構是不承擔責任的。
三、醫療糾紛不同于其他糾紛,醫療糾紛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是上網搜一下或者咨詢一下就可以解決的。特別是鑒定,一個質量良好的陳述意見是取得客觀鑒定意見書的基礎。良好的鑒定陳述意見,是需要律師運用自身的醫學知識與法律知識,投入很多精力與時間,通過對全部病歷的研讀之后才形成的。
醫療糾紛目前可以做的有司法鑒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療事故鑒定由縣區級的衛生計生局委托當地市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做出,對該鑒定不服的自收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意見書之日起15日內,可通過原醫療技術鑒定委員會向省級醫學會申請再次鑒定,以上一級醫學會的鑒定為準。司法鑒定是由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做出,對鑒定不服,符合法定條件的,可申請重新鑒定,但沒上級鑒定機構一說。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只能是當地的區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即衛生計生局委托所在地市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按照程序做出,司法鑒定由醫患雙方商定司法鑒定中心/所,或者協商不成的由法院進行搖號確定,多了一些選擇權。無論哪種鑒定,不要把指出醫療機構的過錯寄托在鑒定機構身上,鑒定機構不會主動給你提出醫療機構的過錯。
醫療事故屬于醫療行政上的概念,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不是由人民法院認定,須經過醫療事故鑒定。人民法院對醫療機構是否有過錯,是否構成醫療損害,是否構成醫療產品質量責任等,根據醫患雙方的證據、必要的司法鑒定意見,來加以認定和裁判。
由于大家都清楚的原因,建議患者盡量避免選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盡管如此,也很難避免鑒定的不公平不公正,所以一個公正公平的鑒定,需要對醫療機構是否有過錯需要客觀完整的把握。
四、不是所有的醫患糾紛都是醫療事故賠償糾紛。有的醫患糾紛有人身損害結果及經濟損失發生,有的醫患糾紛沒有人身損害結果但有經濟損失發生。
損害賠償,醫療機構有過錯的,依據過錯程度,損害后果,受害人年齡,家庭成員結構,住院天數,居住環境等進行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還需要增加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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