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無權。劃定禽畜禁養區系區(縣)政府之職權,但強制拆除禁養區內的養殖建筑的行為縣政府、鎮政府、街道辦都沒有強制拆除的權利,即超越了法律授予的職權范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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