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退休(退職)人員,一次性撫恤金按其去世時本人的月養老金標準,一次性發給20個月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二)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在職參保人員,一次性撫恤金以其去世前本人12個月(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的平均繳費工資基數為標準,按繳費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支付1個月,最多一次性發給20個月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三)退休人員失蹤后按規定被停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一次性撫恤金待遇的計發時點按停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當月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七十九條 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規定的工資制度。
公務員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體現工作職責、工作能力、工作實績、資歷等因素,保持不同領導職務、職級、級別之間的合理工資差距。國家建立公務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第八十條 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等津貼。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住房、醫療等補貼、補助。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公務員工資應當按時足額發放。
第八十一條 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國家實行工資調查制度,定期進行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并將工資調查比較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的依據。
第八十二條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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