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手續分別按照以下程序辦理:如果是協議離婚的,雙方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后,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果是訴訟離婚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判決準予離婚的,判決生效,解除婚姻關系。雙方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等進行離婚手續的辦理??梢赃x擇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中的一種形式進行離婚。如果是協議離婚,那么要雙方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和離婚協議書到其中一方戶籍地的民政局進行離婚手續的辦理。三十天離婚冷靜期后,夫妻就可拿到離婚證。如果是訴訟離婚,那么要起訴方可以到管轄區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離婚協議書中必須明確記載雙方當事人離婚的意思。兒童撫養、夫妻生活困難的經濟援助、財產和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橐龅怯浌芾頇C關審查當事人的離婚申請,從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符合離婚條件的,登記,發行離婚證明書,取消結婚證明書。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訴訟離婚訴訟形式離婚,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應該通過到法院起訴的形式來解決。對于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的離婚申請,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判決離婚。對于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受理的離婚,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但兩種形式只能選擇其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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