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區分看手機的性質。駕駛機動車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如有此行為,一次記2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二)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四)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五)向道路上拋撒物品;(六)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七)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第四條 第二款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2分: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