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更改成一致的。公民需要帶上相關資料申請更改戶籍系統名字以后,再帶上新的戶口簿補辦新的居民身份證的。
那么,姓名更改需要什么條件?
1、姓名因戶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造成差錯的,提供造成差錯的派出所證明。2、下列情況憑相關證明及主管所長的審批單。(1)未滿十八周歲公民變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或監護人的書面申請。(2)離異夫婦未滿十八周歲子女變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或監護人的書面申請及離異雙方同意子女變更姓名的協議書。(3)離異夫婦已滿十八周歲子女變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書面申請、擬隨姓氏人(父或母)的《居民戶口簿》,父(母)、子(女)關系無法確認的,還需提供變更姓名人與擬隨姓氏人父(母)、子(女)關系的公證書。(4)原冠夫姓的婦女去掉夫姓,由稱“氏”改為姓名,僧、道、尼由法名改為俗名的,提供本人書面申請。(5)使用同音異體字變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書面申請及本人有效證件。3、長期未使用《居民戶口簿》中登記的姓名已成事實變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書面申請、人事檔案管理部門證明及分縣局人口處(科)的審批單。4、因其他原因必須變更姓名的,根據具體情況提供相關證件證明及分縣局人口處(科)的審批單。
以上就是關于戶口本與身份證名字不一樣怎么辦的相關內容,你清楚了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條規定 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周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周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改名一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后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以及產權證等等一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也會產生許多麻煩。 該內容由 趙軍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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