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罪和受賄罪的主旨是,無論是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還是國家工作人員索取財物,只要違反了國家規定并謀取了不正當利益,都構成犯罪行為?;乜?、手續費等各種名義的財物收受也被視為受賄罪。
法律分析
都有罪。
《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拓展延伸
受賄與行賄:制度差異對罪責的影響
受賄與行賄是涉及貪污腐敗的兩個重要概念。在不同的制度下,受賄與行賄的罪責可能會有所不同。制度差異對罪責的影響主要體現在立法、執法和司法實踐方面。在一些制度完善、執法嚴明的國家,受賄與行賄被視為嚴重犯罪行為,對犯罪者將追究刑事責任,并采取嚴厲的法律制裁措施。而在一些制度不健全、執法松散的國家,受賄與行賄可能得不到充分打擊,罪責得不到有效追究。因此,制度差異對受賄與行賄的罪責產生了重要影響,需要不斷加強國際合作,共同推動建立更加嚴格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以實現對受賄與行賄的有效打擊和懲治。
結語
貪污腐敗是社會的毒瘤,受賄與行賄都屬于嚴重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規定,行賄罪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受賄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謀取利益。在不同的制度下,受賄與行賄的罪責可能有所不同。我們應加強國際合作,共同推動建立更嚴格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以實現對受賄與行賄的有效打擊和懲治。只有這樣,才能凈化社會風氣,維護公正和公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三百八十七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三百八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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