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生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
1、十四歲以下的中學生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手段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追究刑事責任;
2、如果14歲以下的中學生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按構成的罪名處罰,除上述罪名外的罪名不予處罰;
3、十六歲以上中學生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構成的罪名確定處罰。對未成年中學生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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