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人在上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由第二審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當裁定準許撤回上訴;如果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應當不準許撤回上訴,并按照上訴程序進行審理。
一、上訴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么?
第二審程序也稱上訴程序,是指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決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或變更原判決或裁定,上一級人民法院據此對案件進行審理和作出裁判所適用的訴訟程序。第一審程序結束后,當事人可能對裁判不服,裁判也可能確實還存在錯誤。為了給不服第一審裁判的當事人提供救濟途徑,審查并糾正第一審裁判中可能存在的錯誤,法律規定了第二審程序,即在第一審的基礎上,對案件進行進一步審判的程序。
由于我國民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經過第二審程序審判的民事案件,當事人不得再依上訴的方式聲明不服,因此,在我國,第二審程序也稱為終審程序。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后,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二、上訴成功后一般會怎么樣
上訴成功后,二審法院會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維持原判、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判決。當然,二審法院也可以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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