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費標準:
(一)使用費發明專利900,印刷費50,實用新型專利500,外觀設計專利500。
(二)發明專利使用維持費每年300。
(三)發明專利使用審查費2500。
(四)復審費發明專利1000,實用新型專利300,外觀設計專利300。
(五)著錄事項變更手續費發明人、申請人、專利權人的變更200,專利代理機構、代理人委托關系的變更50。
(六)優先權要求費每項80。
(七)恢復權利請求費1000。
(八)撤銷請求費。
專利獲得授權以后,必須投入使用,才能實現專利的價值。專利權人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許可他人使用。那許可應該立書面合同,約定專利許可的方式、時間、地域范圍、專利許可費用等。至于專利許可的費用,雙方可以自行約定專利許可費用的支付方式,也可以根據情況分批支付、一次性支付、或者從專利產品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經濟條件允許,并且為了獲得更低的專利使用費的,可以通過一次性支付的方式,而有的行業如集成電路的專利許可使用費,通常是從專利產品中提取一定的比例收取。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第十四條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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