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所謂風險代理是指委托人于訂立合同時,不必交納代理費用,而是待訴訟結束后;如果委托人勝訴,則從勝訴或執行所得中按協約定的比例支付代理費用;高收益但也是高風險,律師風險代理時要注意如果委托人敗訴或者最后沒有財物或利益所得,委托/則不必支付費用,律師也將不會獲得報酬。允許律師從高風險中獲取高回報,有助于鼓勵律師花最少的時間和費用推動訴訟促使律師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為委托人爭取最大利益。
法律依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后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第十三條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雙方應約定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實行風險代理之前,律師應當將政府指導價明確告知委托人,而在確定采用風險代理方式后,律師還應當將雙方承擔的風險內容以及收費標準等進行充分的釋明。如:通過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委托方在訴訟和仲裁案件可能會獲得更大利益,以及同樣存在的不但未獲利,還要擴大損失的可能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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