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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非法出版行為行政處罰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1-08 03: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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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非法出版行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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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非法出版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由著作權管理部門給予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的處罰。

一、利用抄襲的法律后果

抄襲的法律后果是: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沒收違法所得,根據侵權行為的具體情況處以罰款,侵犯著作權情節嚴重的,將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抄襲別人文章的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知識產權訴訟時效

侵犯知識產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的權利人超過2年起訴的,如果該知識產權仍在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責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發布的《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3條、2002年發布的《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2002年發布的《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專利權人、著作權人、商標權人超過2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只是損害賠償數額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

三、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侵犯知識產權的處罰如下:

1、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2、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的工具、材料;

3、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進行刑事處罰。

《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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