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和管制的區別有:
1、刑期不同。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
所以,拘役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
2、處罰方式不同。拘役適用于罪行較輕,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3、執行機關不同。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所謂就近執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的公安機關設置的拘役所執行。
管制由原先的公安機關執行,改由地方社區矯正機構進行,即縣級司法行政部門執行。
一、拘役的具體內容
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方式。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實行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是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拘役刑期短,是對犯罪分子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三種剝奪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1年。
二、判刑后去哪里服刑
判刑后去監獄服刑。因為我國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主刑刑罰類型有哪些
1、管制。管制刑是我國比較特殊的一種刑罰,被判處管制的,是不會對罪犯進行關押的,就是罪犯不用進監獄或是看守所,具有一定的人身自由,還能工作,也不會和家庭分開,能夠與社會正常交流,但是必須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地方社區矯正機構執行。也就是說,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是在當地服刑;
2、拘役。拘役刑的刑期比較短,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拘役的期限在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實行數罪并罰的,最高拘役期限不超過一年,短期剝奪罪犯的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因此,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是在判決法院所在地的看守所或是其他監管場所服刑;
3、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在罪犯交付執行前,有折抵刑期等情形的使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當地看守所對罪犯執行刑罰,三個月以上的,要在監獄服刑。一般情況下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是在判決地當地看守所或者監獄服刑,一年以上的會發送回罪犯原省監獄服刑,包括無期徒刑的,具體是哪個監獄由法院判決;
4、死刑緩期執行與立即執行。對判處死緩以及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采用就近服刑的原則,即在判決地監獄、死刑執行場所執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三條,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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