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188條: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主張的期限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應當符合其規定。
第189條: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相同債務的,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次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190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訴訟時效或者限制其對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期限,自法定代理人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191條:未成年人要求性虐待損害賠償權利的時效期限應從受害人年滿18歲之日起計算。
第192條:如果訴訟時效期限屆滿,債務人可以對履行義務提出抗辯。訴訟時效期屆滿后,如果債務人同意履行,則不得為訴訟時效期限的到期辯護;如果債務人自愿履行,則不得要求返還。
第193條:人民法院不主動適用訴訟時效。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訴訟時效僅適用于債權財產權。因此,下列權利不適用時效:
1、人身權的請求權。
2、財產權:包括物權和知識產權。
3、抗辯權。
4、形成權。
5、要求存款和委托人的權利沒有具體的履行期限。存款人可以要求金融機構的專業隨時支付。如果適用訴訟時效,將影響人民的生存利益,并將對人民的生存利益產生深遠的影響。不符合本法的特征,因此存款和本金不適用。
6、認購人以國家和金融機構的信托為基礎購買債權。他的投資類似于儲蓄。因此,債券和金融債務產生的支付系統債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7、根據投資要求支付資本的權利不受法定時效的限制,主要考慮到充足的資本是企業開展外部業務活動的保證,而且對于在國外承擔民事責任,全額出資也是公司的法律義務。出資權不應當受到限制,否則就違背了公司的資本充足率原則。
8、如果將訴訟時效適用于物權請求權,那么其他人對訴訟時效所占有的財產就會成為一種無主的事物。
一、故意傷害的處罰
故意傷害他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所列罪,造成嚴重損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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