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的補償方式為: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當支付勞動者的經濟賠償金;
2、補償金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符合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要求簽訂的,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的,應當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按照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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