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四個犯罪的構成要件可以認定為過失損壞公用電信設施,具體的情況如下: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與通訊相聯系的公共安全。其破壞的對象是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即廣播電臺、電視、電報、電話或其他通訊設備。如廣播電臺發射和接收電波的機器設備、電話交換設備、通訊線路、收發電報的設備、電視收發設備等。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過失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從事廣播、電視通訊業務的人員。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可能引起的嚴重后果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后果。如果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的嚴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過失,屬于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一、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最少判幾年
對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最少會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是指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一般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是指由于過失損壞了正在使用中的廣播電視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
破壞廣播電視的行為,顯然是屬于嚴重損壞了國家公安基礎設施的行為,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基于實際的涉案情節后果來進行判決處理,如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的數量,所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的重要性等,具體情況由法院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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