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除享受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外,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按標準發給傷殘津貼。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除享受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外,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相關文件([2003]18號令)之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計發標準為:五級傷殘發給18個月的本人工資(工傷發生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下同),六級傷殘發給16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發給14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發給12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發給10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發給8個月的本人工資。如:某工傷職工黃某被鑒定為“傷殘等級六級”,工傷發生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1950元,他可以領取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1950×16=31200元。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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