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并沒有持刀恐嚇罪這一個罪名,如果持兇器攔截、恐嚇他人,發生在公共場所,擾亂了公共秩序,應當定性為尋釁滋事罪。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一、恐嚇罪的構成要件
恐嚇罪,是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恐嚇他人,對他人的安全產生危險的犯罪行為。臺灣刑法中妨害自由罪的一種。
構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個人日常生活的安寧以及生活安全不受他人恐嚇的自由。
(二)本罪的行為客體是單個的自然人。
(三)本罪的行為是恐嚇,即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通知他人,使其產生畏懼。加害內容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項為限。行為人只要客觀上將加害內容通知他人即為已足,不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真有實現加害的意圖。行為人所通知的惡害必須為行為人所能左右控制,而且在客觀上,一般人均認為足以造成危害??謬樞袨楸仨氁灾苯踊虼_定的間接方式,不包括不確定的間接方式。所謂確定的間接,是指行為人雖不直接恐嚇被害人,但將恐嚇事實告知特定人,并明示其通知被害人。所謂不確定的間接則指行為人只對不特定的人揚言恐嚇事實,并未明示任何人將恐嚇事實轉告被害人。
(四)行為人的恐嚇行為,一旦完成,能使被害人心生畏懼,即可構成本罪,而無需行為人所恐嚇的事項成為事實。
二、騷擾罪立案標準
目前我國刑法中沒有騷擾罪這一罪名,但是騷擾行為也有一定不法因素,所以針對不嚴重的騷擾行為如: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有以上行為的,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一般情況下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針對較嚴重的騷擾行為,有可能構成侮辱罪,侮辱女性的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要賬等實施軟暴力給對方正常生活帶來干擾的,構成非法拘禁罪。還有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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