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作為一種刑罰,只是不在監獄服刑,但緩刑期間再犯新罪或者發現未查明的罪,可以取消緩刑。緩刑有考驗期,期間遵守規定的,期滿無犯罪視為刑罰執行。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緩刑適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數罪并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到中期的情況下,其中一罪被判處緩刑;緩刑不再執行,中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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