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應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清算費用包括合伙企業財產的評估、保管、變賣和分配等所需要的費用,發布合伙企業解散公告所需費用,清算人的報酬,委托注冊會計師、律師的費用以及訴訟費用、仲裁費用等。
(2)支付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稅款。合伙企業在解散之前可能存在未及時繳納的稅款,在清算過程中也可能產生新的納稅項目。稅收是國家財政的重要來源,依法及時足額繳納稅款是合伙企業應盡的義務。
(4)償還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包括有擔保債務和無擔保債務。對于有擔保債權,債權人對擔保物享有優先受償權;對于無擔保債權,只能在合伙企業財產清償了前述所有的債務后,始得清償。
(5)將合伙企業的剩余財產分配給合伙人。剩余財產是指合伙企業的財產在清償前述各項后所剩余的財產。對此剩余財產應按照《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分配,即首先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九條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一、合伙企業債務清償規則是什么
1、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同理,合伙人的個人債務,也應先以合伙人的個人財產進行清償。
2、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4、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5、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法律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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