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經核準登記注冊擅自開業的。
2、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3、不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
4、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出賣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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