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的男女雙方,不存在離婚問題,可以自行解除同居關系。但如果雙方符合實質要件構成事實婚姻,需要補辦結婚證并簽訂離婚協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對于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情況,按事實婚姻處理;在此之后符合實質要件的,應告知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的按相應規定處理。
法律分析
男女雙方沒有結婚證的,因為沒有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所以不存在離婚的問題,自然無需簽訂離婚協議,雙方自行解除同居關系即可。但是如果雙方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構成事實婚姻的,如果雙方需要辦理協議離婚手續,那么雙方就需要補辦結婚證并簽訂離婚協議。沒有結婚證離婚要簽協議嗎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拓展延伸
離婚協議的重要性及簽署流程
離婚協議是離婚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是離婚雙方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財務責任等事項達成共識的法律文件。離婚協議的簽署對雙方都具有重要性。首先,它確保了離婚雙方的權益得到保護,避免了后續爭議和糾紛。其次,離婚協議在法律上具有約束力,雙方必須按照協議的內容履行義務。簽署離婚協議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驟:咨詢律師、協商達成協議、起草協議文件、雙方審閱并簽字、公證或律師見證。確保離婚協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對雙方都至關重要,因此在簽署前務必咨詢專業律師并全面了解協議內容。
結語
根據以上法律解釋,對于沒有結婚證的男女雙方來說,不存在離婚的問題,雙方只需自行解除同居關系。然而,如果雙方符合事實婚姻的實質要件并需要辦理協議離婚手續,他們需要補辦結婚證并簽訂離婚協議。離婚協議在離婚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確保雙方權益得到保護,并具有法律約束力。在簽署離婚協議前,咨詢專業律師并全面了解協議內容是至關重要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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