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嬰兒在辦理入戶時,根據戶籍管理規定,可以跟隨父母中的任何一方。但在特定情況下,需要滿足優先順序:個人戶與集體戶時,上在個人戶;雙方都是集體戶,但一方是單位集體戶,一方是人才市場集體戶,上在單位集體戶;其他情況可以隨意選擇任一方的戶口。
法律分析
根據戶籍管理規定,新生嬰兒在辦理入戶時,可以跟隨父親或者母親中任何一方。但是與之配套的是,在一些特定情況下需要滿足一定的優先順序:
1、其中一方是個人戶,另一方是集體戶,則只能上在個人戶上;
2、雙方都是集體戶,但一方是單位集體戶,一方是人才市場集體戶,則只能上在單位集體戶;
3、其它各種情形,可以隨便上在任何一方的戶口上。
拓展延伸
子女戶口遷移的法律程序和要求
子女戶口遷移的法律程序和要求取決于不同地區的具體規定。一般來說,父親或母親想要將子女的戶口遷移到自己的戶口所在地,需要進行以下步驟:首先,需向原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居住地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如戶口遷移申請表、父母雙方的身份證明、子女的出生證明等。其次,根據當地規定,可能需要提供其他證明材料,如父母關系證明、離婚證書等。最后,等待相關部門審核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區的法律程序和要求可能有所不同,建議在具體操作前咨詢當地公安機關或相關法律專業人士。
結語
根據戶籍管理規定,新生嬰兒在辦理入戶時,需滿足特定優先順序。戶口遷移的法律程序和要求因地區而異。通常,父母需向原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居住地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并等待審核和辦理手續。具體操作前,建議咨詢當地公安機關或法律專業人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章 收養 第三節 收養關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章 收養 第三節 收養關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節 監護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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