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對于控股股東的認定是統一的,有兩個標準:持有股權50%以上(通常稱之為絕對控股股東)或雖未持有50%以上股權,但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通常稱之為相對控股股東)都可以認定為公司控股東。
法律依據:《公司法解釋三》 第二十五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物權編第三百一十一條 的規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股東資格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一是通過工商登記查詢、二是公司內部有股東名冊,另外公司會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以上三種途徑均可以證明股東身份。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股東因為履行對公司的投資義務而獲得公司的股東身份,即股權是股東基于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
《公司法》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認定企業控股股東的規則
控股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認定企業控股股東的規則包括:(1)持有50%以上股權的股東;(2)未持有50%以上股權,但其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3)可以實際支配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的股東;(4)通過實際支配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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