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 解除勞動關系 ,可以 申請勞動仲裁 ,要求 支付經濟補償金 ;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并且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 勞動監察投訴 ,要求補繳社保。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 社會保險費 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 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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