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沒有規定基本犯的罪過形式是過失的結果加重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認定為結果加重犯有哪些特征,具體如下所述:基本犯罪的危害行為,可以說又是引起加重結果的行為,研究結果加重犯的因果關系是研究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間的因果關系,因此基本犯罪的行為也是結果加重犯的客觀方面的危害行為,自然具有重要的刑法理論意義。
一、構成犯罪的條件有哪些?
構成犯罪的條件有:
1、犯罪客體,是犯罪行為所侵害的而為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
2、犯罪的客觀要素是指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的因果關系、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3、犯罪主體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和犯罪行為的自然人或單位;
4、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危害行為及其結果的心理態度。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怎樣是重犯才算知
重犯一般是指結果加重犯,即行為人故意《刑法》規定的一個基本犯罪行為,由于發生了更為嚴重的結果,《刑法》會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常見的結果加重犯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強奸致人重傷的、死亡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五條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其中“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并發癥,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腦損傷、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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